一、基础教育:
保加利亚全民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系统为公民接受连续教育打基础,使公民掌握人类基础知识及其规律,学习本民族及全人类的优秀品质和文化,激发公民的个性发展和制造潜力,造就尊重法律、人权、文化、语言和宗教自由的有道德和进取心的人。
保加利亚的基础教育分为学前幼儿园教育和学校基础教育。
教育法规定3—6岁儿童可入幼儿园。儿童学前准备可在幼儿园预备班或学校学前预备班进行。目前保加利亚幼儿园有3600余所,幼儿教师2万4千余人。
儿童6岁开始进入三级学校教育,即初等教育,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
根据教育的类型和程度,学校分为以下几类:
(一)初等学校——一年级至四年级
(二)初等中学——五年级至八年级
(三)基础学校——一年级至八年级
(四)职业技校——招收年满十三岁,接受过初等或基础教育的学生
(五)中学——九年级至十二或十三年级
(六)中等学校——一年级至十二或十三年级
(七)职业中学——九年级至十二或十三年级
初等教育为四年,可以在独立的学校完成(保加利亚此类小学有400多所),也可以在普通中等学校的低年级完成。入学不需考试。学完1—3年级学业的学生,学校提供学业证明。完成四年级学业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初等教育之后是四年的基础教育。可以在普通中学的相应年级完成。进入5年级不需经过考试。对完成8年级学业并通过了考试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持肄业证有权获得职业培训,可从事要求有基础教育学历的职业,但不能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基础教育之后是三至五年的中等教育(包括普通中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可以在独立的专业学校或普通中等学校的相应年级完成。完成全部学业并通过考试的学生发给毕业证,否则发给肄业证。持肄业证可获得职业培训,可从事要求有中等学历的职业,但不能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除普通基础教育外,还有为残疾儿童设立的特种学校和宗教机构经批准开办的为满足宗教需要的神学校。毕业于基础教育的学生才能申请进入神学校。
目前,保加利亚有中小学四千余所,在校生130万人,教师13万人。
除学校教育外,保加利亚还设有各类校外活动中心290个,财政由地方政府负责;国家级活动中心6个,50%财政由国家拨款,其余自筹。另外还有某些基金会设立的活动中心。活动中心在教科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从事与教育和发展有关的活动,如民间手工艺、音乐、美术、体育等。
保加利亚的基础教育由保加利亚教育和科学部负责。教科部下设“教育发展司”具体负责制定儿童和中小学生的教育政策、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师职称等。地方政府设有城乡教育委员会,负责基础教育的实施工作。保加利亚对16岁以下儿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不保障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将被罚款。国立幼儿园的开办与关闭由城乡教育委员会主管,经费由地方政府负责。各类基础教育学校的开办与关闭由教科部主管,教育费用和发展资金由国家和地方预算决定。各级学校校长必须具有大学学历并通过竞选产生,由教科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全民教育法规定,经教科部批准,社会团体和公民可创办学校和幼儿园。私立学校和幼儿园必须实行教科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外国人开办学校和幼儿园或与外国人合资开办学校和幼儿园须经教科部部长提议,部长会议批准。
二、职业教育
全民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接受普通基础教育之后或同时进行职业教育,其中包括:1)在初等教育毕业后进行最初的职业训练。2) 在基础教育或中等教育毕业后进行不同等级的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的实施方案由教科部与有关部委共同制定。每种职业和专业培训要保证其更高级别培训的连续性。在职业培训结业后发给具有相应职业技能的证明。
保加利亚的各类职业学校学制一般为2—3年,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为3—4年。职业学校按层次分为三大类:
(一)中等技术学校 此类学校在职业教育系统中层次最高,
受教育者在完成十年制教育后才可进入此类学校。(少数学校也招收八年级毕业的学生)。保加利亚现有中等技术学校247所。其中地质矿业8所,冶金工业5所,动力工程8所,机械制造38所,电子电器26所,交通运输14所,化学工业19所,建筑工业21所,农业30所,林业和木材加工9所,食品工业24所,轻工业14所,经济管理和商贸31所。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此类学校在职教系统层次居中。受
教育者在完成8年初等教育后即可进入此类学校。保加利亚现有此类学校226所。其中动力工程2所,机械制造48所,电子电器9所,交通运输28所,化学工业6所,建筑业28所,农业46所,林业和木材加工9所,食品加工17所,轻工业33所。
(三)普通职业技术学校 此类学校在职教系统层次最低。受
教育者在完成8年初等教育(甚至更早)即可进入此类学校。保加利亚现有此类学校9所。其中电子电器1所,农业6所,轻工业2所。
三、高等教育
保加利亚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发展科学文化,培养能在人类活动中发展和使用科学知识的高水平专业人才。
保加利亚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是由政府通过法律,财政拨款和评估授权等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扩大高等院校的办学自主权。
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确定高等教育的办学方向;制定相应的教育法规;确定高校的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组织对高校的评估和授权注册;就各类高校的设立和关闭向国民议会提出建议;协调国家与高校的关系。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部门为保加利亚教育和科学部。
政府还专门设立国家评估和授权委员会。评估和授权委员会由在科学领域已取得高级职称的23名专家组成,其中包括14名高等学校代表,7名保加利亚科学院和农业科学院代表,2名教育部代表。评委任期四年。该委员会可根据各种评估和授权活动的需要成立专家小组。评估和授权委员会对各高等院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系和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状况,考试程序和标准,师资结构等各个环节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授予办学权。授权的有效期为五年。未参加评估和授权程序的学校五年内国家不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财政资助。评估不合格的高校,视其具体情况或部长会议的建议可以得到一次性国家资助。
政府允许私人办学。私立高校的建校方案,办学条件需经评估授权委员会评估后向国民议会提出建议,由国民议会批准。
政府给予高校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其中包括民主选举高校的管理机构;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校规校纪;自主决定教师的构成和招聘;自主安排教学和科研计划;有权组建基金会并自主决定其经费的使用;有权单独与政府或其它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签订协议,联合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以及应用科学的研究;有权进行国际合作,参加世界性组织等。
高等学校的校级管理机构包括校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校长。
学校下设系(学院、分院)和教研室。系、学院、分院都具有法人地位。系级管理机构是同级的代表大会,系务委员会和系主任。教研室则为教研室会议和教研室主任。
校代表大会代表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70%,学生代表不少于15%。各级管理机构每四年改选一次。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校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以及校务委员会(系务委员会)成员。
校代表大会由校长或根据四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每年召开一次。
校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选出的常设领导机构,其成员由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授和副教授不少于四分之三。校务委员会决定学校的教育政策、教学科研计划、专业设置、招生人数、人事制度、经费预算、评定优秀教师,以及根据校长的建议选举副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是校务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学校。
保加利亚高等教育体系分以下几个等级:
第一等级——根据教学计划在最短四年期限内毕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等级——在不少于五年期限内或取得学士学位后继续深造一年毕业的学生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等级——在取得硕士学位后至少深造三年毕业的学生授予博士学位。
接受至少三年高等教育的学生可获得大专资格。
各等级的学位授予必须通过考试和论文答辩。
保加利亚的考试评分标准为6分制。考试成绩至少为3分才被认为通过考试。
高等学校教师实行聘任制。聘用与解聘教师由校务委员会决定,由校长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每三年对教师进行一次评估,两次评估未通过将解除劳动合同。
保加利亚目前有国立大学36所,私立大学5所,国立大专45所,私立大专3所。大学的系科专业180个。每万名居民拥有大学生245人。师生比例1:13。
36所国立大学包括综合大学7所,理工类大学10所,医学类6所,经贸类3所,艺术院校4所,农业、林业、体育、民族大学各1所,军事院校2所。国立大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拨款。1998年和1999年保加利亚国家中央预算支出总额分别为41697亿7120万列瓦和49531亿2660万列瓦。其中36所国立大学的资助金预算拨款分别为1279亿1163万列瓦和1720亿5172万列瓦。
除国家预算拨款外,学校还有校办企业及与其它经济部门合作项目的收入,培训和科研合同收入,发明权、股份、专利所得及赠送等收入。从1999年起,保加利亚高校学生试行交费上学。学生交费一般占学生培养费的百分之三十。
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保加利亚谋求扩大教育国际合作,尤其注重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合作,积极参加欧洲教育一体化。在办学方针上,一些重点大学都力求与西方名牌大学的教育大纲和教学计划接轨,有些专业的教学已逐步采用西方权威大学的教学方法和教材,多方运用发达国家的办学经验,不断取消过去形成的前苏联高等教育体制。
与发达国家的教育合作形式主要有:1) 在政府鼓励下联合办学。例如德国出资金和设备在保加利亚技术大学建立工程技术系。1991年11月在美国和保加利亚政府努力下,保加利亚建立了巴尔干地区第一所美国大学。该校完全采用美国的管理方式,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来自美国,美国缅因大学为其学位在国际上获得承认进行担保。大学的基金来源是多渠道的,美国政府和缅因大学,西方的某些基金会,科教文组织等都向大学提供了资助。2)基金会资助。 由西方一些基金会向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提供资助或贷款。3)政府间教育交流。美、英、德、法、日等国多年来不断派志愿人员到保加利亚的一些学校从事教学活动,主要以教授语言为主;向保加利亚高校校长提供资助,邀请他们访问;由政府向学校赠送器材设备等。
保加利亚负责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政府部门为保加利亚教育和科学部国际合作司。其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
五、保加利亚现行教育法规主要有:
(一)《全民教育法》1991年10月公布,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最后一次修改补充时间为1998年3月。
(二)《全民教育法实施条例》1992年4月公布,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最后一次修改补充时间为1998年10月。
(三)《高等教育法》1995年12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