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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身份,到广深工作,个税缴纳什么算?
3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使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更为宽松。
境外人士享受境外所得免税优惠的条件变化
公告调整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进一步放宽免税条件:
1. 免税条件由构成居民纳税人不满五年,放宽到连续不满六年;
2. 在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就重新计算连续居住年限;
3. 管理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改为备案,简化流程。
香港居民,深圳工作,居住天数什么算?
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在境内居住的天数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举例来说,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满六年”怎么算?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在此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按此规定,2024年(含)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此前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计算。
举个例子:张先生为香港居民,2013年1月1日来深圳工作,2026年8月30日回到香港工作,在此期间,除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临时回香港处理公务外,其余时间一直停留在深圳。
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如果从2013年开始计算,实际上已经满六年,但是由于2018年之前的年限一律“清零”,自2019年开始计算,因此,2019年至2024年期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其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2025年,张先生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从2019年开始计算,他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已经连续满六年(2019年至2024年),且没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张先生应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6年,由于张先生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202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其在内地居住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重新起算,2026年当年张先生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